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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及用途:减少嵌套引导资金服务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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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及用途:减少嵌套引导资金服务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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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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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2/01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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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1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银监会2017年4月披露的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工作项目中,《办法》就属于制定类项目。

  2018年1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银监会2017年4月披露的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工作项目中,《办法》就属于制定类项目。

  银监会为何要出手规范委托贷款?

  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9月末,委托贷款存量规模为13.88万亿元,在171.23万亿社会融资规模中占比8.11%。除百万亿人民币贷款外,委托贷款规模仅次于18.21万亿元的企业债券,是社会融资途径中的第三大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央行统计显示,2016年,委托贷款增加明显。2016年委托贷款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比重为12.3%,比上年高1.9个百分点,规模存量同比增加19.8%。在其合理增长之外,其中的不规范运作也隐匿了部分资金空转的事实,以及通过委托贷款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等违反国家政策导向领域。

  一位城商行业务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由于委托人不具有放贷资格,因此,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给到借款人,是银行中间业务的一部分。该人士指出,委托贷款曾有过非常火热的时候,当时许多大型央企财务公司持有大量资金,但不知道如何创造收益,于是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投向有需要的企业。随后这种方式被监管部门予以规范制止,要求财务公司回归集团内融资定位,坚决不允许财务公司向集团外企业做一般贷款,也坚决不允许从集团外吸收存款,这是非常明确的监管红线。此后委托贷款增长有所放缓。

  银监会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银监会按照回归本源、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制定《办法》。

  《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工商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蔡谦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办法》围绕强监管的总体要求,对于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和运用提出更具体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

  蔡谦表示,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是银行的主要职能之一。委托贷款在充分发挥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在业务标准和账户管理方面更为规范。对于《办法》的明显感受就是更加严格实施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隔离,实行分账核算。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且明确了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类型。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明确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下来源资金用于委托贷款,包括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在资金用途上,《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资金来源不得是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这意味着,以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为代表的方式都将被限制,而此前这是许多资管产品非标投资的重要渠道。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蔡谦指出,《办法》出台最大的背景是监管部门鼓励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希望企业更多参与实体经济的有效供给。《办法》更加明确商业银行审查资金来源的责任。而在用途上,《办法》明确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五大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规定,使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能够更好的厘清边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可以降低出现金融过度杠杆化以及避免委托贷款用途异化等风险隐患,具有很好的监管和指导作用。

  此外,过去一些大型国企、央企在获得低成本信贷资金后再转给有需要的中小企业,沦为资金掮客的现象也将被严格禁止。

  2017年以来,在去杠杆、去通道的要求下,监管部门对过去资金嵌套、空转较多的资管、同业、理财等领域持续进行规范。在此背景下此前委托贷款猛增势头大幅放缓。央行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委托贷款增加6845亿元,比上年同期少增8279亿元,同比明显减少。11月份,社会融资增量统计中,委托贷款增加280亿元,同比少增171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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